□本報見習記者王春
  □本報通訊員魯英田舍郎
  今天上午,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西海聯動物藥業有限公司5名被告人涉嫌生產、銷售假獸藥一案,作出一審判決,主犯獲無期徒刑,該案被稱為“全國首例獸藥非法添加瘦肉精案件”。
  獸藥添加違禁成分
  法院經審理查明:2006年,海聯公司註冊成立,主營獸藥的生產、銷售,分為天星和海心兩個系列。
  被告人熊某系公司的實際負責人,全面管理公司事務。被告人周樹某於2012年2月進入公司,任技術總監,主管獸藥配方的研發、質檢。被告人詹某於2010年進入公司,後任生產車間主任,管理公司獸藥的生產。被告人周國某於2010年進入公司,系銷售主管,負責天星系列獸藥的銷售。被告人王某於2011年進入公司,系銷售人員,負責天星系列獸藥在海鹽等浙江地區的銷售。
  為牟取非法利益,熊某組織周樹某、詹某等人更改獸藥組方或在獸藥中添加違禁成分,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假獸藥,周國某、王某明知是假獸藥,仍予以銷售。
  從2012年1月到2013年2月,組方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獸藥品種重症絕殺、超強克拉風暴、克拉克、氟萊克等的累計銷售金額為1124萬餘元,其中天星系列的銷售金額為345萬餘元,天星系列在浙江地區的銷售金額為38萬餘元;添加違禁成分鹽酸氯丙那林(俗稱“瘦肉精”)的獸藥品種超強多抗、超能金尊、咳喘停、特效咳喘寧的累計銷售金額為18萬餘元。
  倉庫專存違規原料
  證據顯示,海聯公司生產的大多數獸藥或者沒有批准規號,或者添加了鹽酸氯丙那林、利巴韋林、金剛烷等禁止使用成分,或者在單方製劑中添加了其他藥物成分成為不合法的復方獸藥,屬不合格產品。
  海聯公司有個小倉庫,專門用於存放一些國家明文規定不能用於獸藥生產的原料。為了應付國家檢查,公司會提前通知倉庫、車間等將不合格產品、違規使用的原料藏好。
  熊某、周國某在每月業務員會議上都反覆強調,要求業務員在銷售藥品的時候關照經銷商,在應付檢查時,將合格產品名單上沒有的藥品下架放好,至少要有3個合格產品上貨架以應付檢查,一旦被查到問題產品要及時彙報、搞定,費用由公司承擔。
  2013年1月,王某發短信通知海鹽一名經銷商,農業部工作組到浙江省抽查獸藥質量,讓他把海聯公司生產的藥品全部下架放到倉庫里。
  2013年3月8日,農經局稱有農戶的豬使用這家店賣出的獸藥後出現問題,抽取了店內海聯公司的肺呼胸炎康樣品。之後,這名經銷商打電話問王某,通過王某聯繫到周樹某。周樹某說,2012年批次的藥有問題,讓他銷毀,並去農經局用2013年批次的藥換出2012年批次的藥。
  熊某得知此事後,要求不惜一切代價處理好。同月10日上午,王某到店里要求將肺呼胸炎康藥物帶走或藏好。當日下午,周樹某又帶來4盒同樣包裝的肺呼胸炎康,要求經銷商將被農經局拿走的藥換出來,被經銷商敷衍過去。
  5名被告人分別獲刑
  法院認為,5名被告人生產、銷售的重症絕殺等17種獸藥,既不符合獸藥國家標準,又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,系假獸藥。5名被告人均明知並長期、大量予以生產、銷售,擾亂國家對獸藥行業的管理。其中熊某參與的銷售金額為1142萬餘元,周樹某參與的銷售金額為1010萬餘元,詹某參與的銷售金額為1124萬餘元,周國某參與的銷售金額為345萬餘元,王某參與的銷售金額為38萬餘元。
  在共同犯罪中,熊某系主犯,其餘系從犯,對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。周樹某、周國某、王某的認罪態度較好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。
  據此,法院依法判決:5被告人均犯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,判處被告人熊某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;判處被告人周樹某有期徒刑11年,剝奪政治權利1年;判處被告人詹某有期徒刑11年,剝奪政治權利1年;判處被告人周國某有期徒刑7年;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。
  本報嘉興(浙江)7月25日電
  (原標題:生產銷售假獸藥公司負責人獲無期徒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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