□本報見習記者王春
  本報通訊員馮筏
  因公交司機操作失誤導致發生交通事故,乘客沈老太因此受傷。近日,浙江省寧波市奉化人民法院根據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,判令公交公司賠償沈老太10萬元,比按照侵權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賠償計算方式多出6萬元。
  2013年6月,沈老太乘坐公交車回家途中,公交車與另一輛私家車相撞,包括沈老太在內的七名公交車上乘客在這次交通事故中受傷,其中沈老太的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。交管部門認定,公交車司機負該次事故主要責任。後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,沈老太將公交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按照新消保法賠償。對此,公交公司認為公交車屬於公益性質,且沈老太使用老年卡免費乘車,故不屬於消費者範疇,不應適用新消保法,應適用道交法和侵權法來進行賠償。
  法院審理後認為,公交車雖然具有公益性質,但沈老太使用的老年卡免費乘坐公交車是政府對70歲以上老年人施行的惠民政策,沈老太作為消費者的身份不因使用老年卡而改變。消保法第十一條規定,消費者因購買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、財產損害的,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。據此,法院作出瞭如上判決。
  關於適用法律的區別,辦案法官庭後向《法制日報》記者獨家作出了詳細解析。“主要是在殘疾賠償金計算方法上有所不同。”法官稱,依據《浙江省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〉辦法》的相關規定,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者傷殘等級,按照當地年平均生活費的六倍至十五倍計算,沈老太據此可以獲得平均生活費六倍的殘疾賠償金。而若依據一般的侵權起訴,在適用殘疾賠償金時,也是以當地平均生活費為基準,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,但60周歲以上的,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,然後再乘賠償比例,賠償比例通常都按照傷殘等級指數來確定,10級傷殘的賠償比例為10%。也就是說,70歲的沈老太如果依據道交法和侵權法索賠,僅可獲得平均生活費乘以10年再乘以10%的殘疾賠償金,也就是1倍的當地平均生活費,較依據消保法索賠減少了5倍。
  (原標題:司機過失釀事故依據消法多賠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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